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甘01执7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兰州宏建建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河湾堡西街**。
法定代表人:田炫宏,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正中,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全刚,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甘肃万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中山路****
法定代表人:王向利,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兰州宏建建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万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9)甘01民初5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兰州宏建建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6日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甘肃万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及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对被执行人进行了财产调查,通过全国法院“总对总”财产查询系统、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点对点”财产查询系统及兰州市房地产交易中心等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工商登记信息、车辆、房产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或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文威
审判员 唐力军
审判员 魏燕峥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红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