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铁路运输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甘7101行初34号
原告兰州宏建建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河湾堡西街25号。
法定代表人田炫宏,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魏磊,甘肃义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通渭路1号。
法定代表人唐伟尧,系该局局长。
第三人兰州宏建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河湾堡西街25号。
法定代表人金泗才,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兰州宏建建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兰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第三人兰州宏建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日立案后,通知原告兰州宏建建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接到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后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50元,逾期未足额交纳的,按自动撤诉处理。原告未按法律规定的时间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一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中关于当事人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后果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汤玉生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张素萍
书 记 员 赵 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