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1民终279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甘肃三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武都路(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大厦)。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兰州宏建建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河湾堡西街25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甘肃三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兰州宏建建业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2021)甘0105民初8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2021)甘0105民初84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甘肃三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兰州宏建建业集团有限公司各自预缴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1756元,分别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石 浩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 任 婧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