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华谊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原告丹东华谊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丹东天龙电脑有限公司、丹东天龙电脑有限公司七经街分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603民初1406号
原告:丹东华谊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元宝区。
法定代表人:李亚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丹东天龙电脑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振兴区。
法定代表人:隋生,该公司经理。
被告:丹东天龙电脑有限公司七经街分公司,住所地丹东市。
法定代表人:隋生,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丹东华谊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丹东天龙电脑有限公司、丹东天龙电脑有限公司七经街分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丹东华谊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31元,由原告丹东华谊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怡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明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