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6执保43号
申请人:辽宁华谊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元宝区锦山大街107号2308室。
法定代表人:李亚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许文东、湛贵学,辽宁凡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9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丹东市振安区。
申请人辽宁华谊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21)辽06民终2107号民事裁定已生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05330元或相应价值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长 常克明
执行员 任俊儒
执行员 赵晓日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冠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