阔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辽阳斯翰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与阔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1011执476号之六
申请执行人辽阳斯翰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文体路6-2(2302)。
法定代表人张洪霞,经理。
被执行人阔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法库县丁家房镇丁家房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2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皇姑区。
被执行人王振宇,男,1997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辽阳市白塔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辽阳斯翰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阔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振宇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被执行人阔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振宇银行存款973641.16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郭计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