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1011执476号
申请执行人辽阳斯翰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文体路6-2(2302)。
法定代表人张洪霞,经理。
被执行人阔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法库县丁家房镇丁家房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2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皇姑区。
被执行人王振宇,男,1997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辽阳市白塔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辽阳斯翰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阔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振宇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阔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振宇银行存款973641.16元,或扣留、提取其收入973641.1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查封期间,以上被查封之财产不得转移、出租、出售、抵押、赠与或做其他处分。
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为三年,需延长冻结、查封、扣押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人逾期未提出冻结、查封、扣押申请,造成冻结、查封、扣押财产被转移的,该风险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责令被执行人在财产查封、扣押十天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本院将依法拍卖或者变卖上述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郭计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