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龙泉民初字第1221号
原告:***。
被告:曾广友。
被告:成都千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先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姜克强,四川师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曾广友、成都千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收取599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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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苏杨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杨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