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6民终190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架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新津县。
法定代表人:杨仲,公司执行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千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曾正红,系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安鼎恒新能源锂电池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
法定代表人:王志英,公司经理。
诉讼代表人:广安鼎恒新能源锂电池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李剑波,四川信和信(成都)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上诉人四川***架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成都千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广安鼎恒新能源锂电池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2020)川1603民初5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四川***架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在收到法院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诉讼费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四川***架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 敏
审 判 员 陈 萱
审 判 员 罗乔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刘延娟
书 记 员 王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