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青0224民初953号
原告:**,住成都市高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青海辩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某,青海辩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住成都市金牛区。
被告:成都千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某。
原告**与被告**、成都千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袁铭德
人民陪审员 韩建义
人民陪审员 马维春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才仁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