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康盈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杞县康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河南康盈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豫0311民初3329号
原告洛阳中集凌宇汽车有限公司诉被告杞县康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河南康盈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作出(2021)豫0311财保5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杞县康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河南康盈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限额冻结1109900元。解除保全申请人洛阳中集凌宇汽车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财产保全措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冻结被申请人杞县康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河南康盈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09900元; 二、解除查封申请人洛阳中集凌宇汽车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张衡街32号2幢房屋(产权证号:洛房权证市字第××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常鹏翼
书记员  贾方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