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11民初13270号
原告:贵州建城电力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112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贵州中科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诚信北路8号绿地联盛国际5号楼1**27层6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贵州建城电力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中科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2日立案。原告贵州建城电力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现原告贵州建城电力成套设备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建城电力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18元,减半收取计1159元,由原告贵州建城电力成套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 珏
二〇二二年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