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龙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粤0111民初7060号 原告:***,男,1968年6月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重庆市大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合众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龙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海门街道北京东路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龙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信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龙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以被告龙信公司拖欠广州市白云区太和绿地柏玥晶舍项目二次结构工程款未付为由,诉至本院,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416826.8元及利息(利息以416826.8元为本金,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付清款项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龙信公司答辩称:我方付款已经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超过了95%,剩余的5%要保修期满后才能支付,保修期要同甲方与建设单位相同的保修期,保修期是五年。在过程中,我们书面通知原告进行维修,2020年8月23日我们有书面通知,包括我方于2023年2月16日收到建设单位的维修告知书,我们发现有多处还没有进行完毕,仍然处于五年的保修期之内,也就没有完成。我方不存在拖欠原告款项的情况,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请。 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30日,发包人(甲方)广州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承包人(乙方)龙信公司就广州绿地太和项目施工总承包工程签订《补充协议》,将地下室、地上12栋住宅、1栋幼儿园、配套公建项目的建筑安装总工程发包给龙信公司进行施工总承包;验收通过后,在五年质量缺陷保修期内如出现渗漏现象,除由承包人承担维修及对小业主的赔偿责任外,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承担渗漏违约责任;本工程缺陷保修期为竣工验收日起计二年~五年,其中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规定的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卫生间、房间和外墙的防渗漏为五年,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二年,装修工程为二年;等等。 2018年10月17日,原告***(乙方)与***、***(甲方)签订《绿地太和项目柏玥晶舍工程二次结构班组承包协议》,约定:甲方同意将绿地太和项目(柏玥晶舍)12#13#楼二次结构工程由乙方承包施工;工程范围,以设计图纸、包括修改图纸、变更、通知、图纸会审、说明等文件为准的本工程所有二次结构工作;工作内容:乙方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瓦工:瓦工工作包括砌筑、二次结构混凝土浇筑、内外墙粉刷(水泥砂浆、保温砂浆)、外墙贴砖、楼地面、屋面、室外工程。具体内容为:1)砌筑……;2)粉刷……;3)屋面及楼地面……;4)外墙贴纸皮砖……;5)室外台阶、坡道、散水、花池等室外工程的砌筑、抹灰、场地平整、打夯、垫层(砂石、灰土等)、混凝土面层等全部工作;6)本工程涉及二次结构工作内容中的定点、放线,甲方只提供主控线,其余小线由乙方完成;7)所有工程联系单、设计变更单涉及到本工种的全部工作内容;8)班组施工范围内材料配合机械装卸车和可以人工装卸的装卸车、材料场内二次运输,材料运输车辆出场清理、冲洗;9)本工程自开工至竣工所有与本工种相关的杂工工作……;结算价格,乙方完成本协议第一条、第二、三款规定的全部工作内容并能按甲方的进度计划按时完成,质量达到优良,做好文明施工,安全无事故,按附表《结算价格单价表》结算;《结算价格单价表》的单价均为固定单价;付款方式:乙方自备进场后1个月的费用;第二个月开始每月支付生活费2000元/人(含乙方人员在甲方食堂的就餐费);如为跨年度工程,春节前结算按双方核定乙方完成工作量的90%支付工程款(含已支付的生活费、应扣款等);工程竣工后及时办理结算,支付至结算款的95%(含已支付的生活费、应扣款等),余款在质保期满后付清;工程质量保修期间同甲方与建设单位合同内的质量保修期;甲方与建设单位签订施工合同中除工程结算价条款以外的条款对乙方具有同样的约束力,乙方应自觉遵守,如有违反其责任由乙方承担;等等。同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将构造柱、圈过梁、反坎植筋,外墙混凝土线条制作以及洞口封堵,交予***施工,并就相关单价等进行了约定。被告龙信公司当庭确认***为其公司的项目经理,并对前述合同及补充协议予以确认。但***称龙信公司并未将其与**公司签订的合同条款及质量保修期约定进行提供和告知。 2019年12月9日,***签署“广州项目2019年度人工费用核算单”(项目名称:绿地太和项目〔***二结构〕),确认累计完成产值为8559776元。龙信公司对该工程造价金额亦当庭予以确认。 2020年7月23日,**公司就包括案涉绿地太和项目(柏玥晶舍)12#13#楼在内的建设工程,取得了《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 2020年8月23日,龙信公司向***发出《工作联系单》,称12号楼、13号楼发现砌筑的山墙、窗间大量渗水,要求组织人员进行修理。2023年2月16日,**公司向龙信公司发出《太和绿地云央项目启动第三方维修告知书》,称其公司已于2023年2月13日签发《太和绿地云央项目质量维修通知单》:渗漏、墙体开裂,公区外墙瓷砖石材空鼓破损脱落,室外水管堵塞等情况,由于龙信公司接到通知后48小时未予受理,无法找到龙信公司负责人,故其公司将于即日起自行处理相关事宜。 另查,龙信公司现已向***支付了工程款合计8202949.2元,最后一笔60000元系于2023年1月21日支付。***当庭将诉请主张的工程款本金变更为356826.8元。同时,***确认其无相应的建设工程资质,且经释明合同效力后,表示坚持诉讼请求不予变更。 上述事实,有补充协议、绿地太和项目柏玥晶舍工程二次结构班组承包协议、广州项目2019年度人工费用核算单、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及当事人**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虽案涉《绿地太和项目柏玥晶舍工程二次结构班组承包协议》系由原告***与乙方***、***所签订,但龙信公司确认***为其公司项目经理,且在实际施工及付款过程中,亦能证实实际履约主体为龙信公司,故本院认定该协议的相对方实际为***与龙信公司。因案涉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之前,故除法律或司法解释另有规定外,本案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之前的相关法律解释规定。 关于合同效力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及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无效合同。本案中,***以个人名义向龙信公司承包建设工程,由于其作为承包人并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故因此所签订的《绿地太和项目柏玥晶舍工程二次结构班组承包协议》,应为无效合同。 关于工程款的给付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六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一方当事人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应当就对方过错、损失大小、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损失大小无法确定,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建设工期、工程价款支付时间等内容确定损失大小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双方过错程度、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因素作出裁判。”本案中,包括***施工的项目在内的建设工程,已于2020年7月23日整体通过了联合竣工验收,故即使双方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仍可参照合同约定要求龙信公司支付工程款。现双方均确认***实际施工项目的造价为8559776元,龙信公司已付工程款为8202949.2元,本院对此依法予以确认,并依此认定未付金额为356826.8元。双方在原合同中约定,工程竣工后及时办理结算并支付至结算款的95%,余款在质保期满后付清,且工程质量保修期间同龙信公司与建设单位合同内的质量保修期。而龙信公司与发包人**公司所签订的协议中约定了,工程缺陷保修期为竣工验收日起计二年~五年,其中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规定的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卫生间、房间和外墙的防渗漏为五年,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二年,装修工程为二年。虽***称上述龙信公司与**公司的质保期约定并未对其进行告知,但其与龙信公司之间所签订的合同中已经明确约定工程质量保修期间与龙信公司与建设单位约定的质量保修期相同,还明确约定龙信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中除工程结算价条款以外的条款对***同样具有同样的约束力,在双方所签订的协议已经有上述约定的情形下,***作为施工方对龙信公司分包工程的质保期不闻不问显然不合常理,且前述质保期的约定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关于建设工程最低保修期限的强制规定相符,故本院对该保修期约定予以确认。由于***承包的施工项目包括了内外墙作业内容,防渗漏属于其应当承担的保修责任,屋面防水工程、卫生间、房间和外墙的防渗漏保修期为五年,故从竣工之日即2020年7月23日起计算五年,该五年质保期满后才能付清剩余5%的工程款427988.8元(8559776元×5%)。现龙信公司实际未付工程金额为356826.8元,已付款金额超过了工程款的95%,而参照双方在原合同中的约定,剩余5%的工程尾款的付款期限为质保期满,现双方原约定及法定的质保期尚未届满,***迳行要求龙信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356826.8元及利息,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可待质保期届满后再行向龙信公司进行主张。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326.2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本项内容在判决生效后即视为执行通知,违反本项通知的,人民法院在权利人申请执行立案或移送执行后,可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对相关义务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白 亮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