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天津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龙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2民终164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龙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市**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龙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市**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24)浙0212民初1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4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龙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龙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24)浙0212民初111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1328元,减半收取5664元,由上诉人龙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