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2民终164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龙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市**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龙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市**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24)浙0212民初1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4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龙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龙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24)浙0212民初111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1328元,减半收取5664元,由上诉人龙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