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宁波北仑畅源工程管理服务部、龙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206民初338号 原告:宁波北仑畅源工程管理服务部,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明州路500号1幢171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206MA7N35DY1G。 经营者:***,女,1977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汇龙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波市海曙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龙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海门街道北京东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138774279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诚谨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汇龙镇和平中路525-3号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1061819917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宁波北仑畅源工程管理服务部与被告龙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9日正式立案,原告于同年3月28日申请撤回对被告龙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北仑畅源工程管理服务部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龙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北仑畅源工程管理服务部撤回对被告龙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启动腾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北仑畅源工程管理服务部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二○二四年三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