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4002民初1731号
原告:***,男,1965年11月24日出生,回族,个体工商户,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任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任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8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
被告:新疆及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北环路1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新疆及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以本案诉讼主体错误为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