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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贵州翌龙项目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黔0103民初7064号
原告***,男,1971年2月4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委托代理人张江雨,贵州贵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翌龙项目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紫林庵建设大厦西楼19楼。
法定代表人张化义。
被告***,男,1978年2月13日生,汉族,现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被告黔西正湘煤业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毕节市黔西县水西大道2.2公里处。
法定代表人黄阿甲。
委托代理人江琛,贵州合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智鑫,贵州合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黔西正湘煤业有限公司黔西县箐口煤矿,地址:贵州省毕节市黔西县太来乡。
负责人黄阿甲。
委托代理人江琛,贵州合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智鑫,贵州合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贵州世纪华鼎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贵州世纪城D组团购物中心(一)栋1单元20层8号。
法定代表人赵刚。
原告***诉被告贵州翌龙项目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黔西正湘煤业有限公司、黔西县箐口煤矿、贵州世纪华鼎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查明:本案系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根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属于第三级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系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相关的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8条第2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之规定,本案应参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争议的施工地点位于贵州省××县,本院没有管辖权,该案应当由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管辖。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33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36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移送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审理。
二、案件受理费4616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
审判长 田 阳
审判员 郑 好
审判员 刘晓莉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 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