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0113执3957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翌龙项目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延安西路**贵州建设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36975204190。
法定代表人:陈明德。
被执行人:贵州中信红湖养老事业发展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沙文镇扁山村老街组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3076026354E。
法定代表人:陈海兵。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贵州翌龙项目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贵州中信红湖养老事业发展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黔0113民初94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服务费23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316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多次网络查控,发现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贵A×××**的奥迪牌、贵A636**的金杯牌、贵A×××**的东风日产牌、车牌号为贵A×××**的五菱牌机动车各一辆,本院已依法查封,因以上车辆均未实际控制,故本院不能处置,此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至贵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白云区不动产登记站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至被执行人的住所地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2020年11月24日,本院将被执行人贵州中信红湖养老事业发展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2020年11月24日,本院将财产调查情况和拟终本情况对申请人进行了告知。截止至2020年11月24日,本案未实现债权232316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斌
审判员 丁 亮
审判员 周灿荣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杜世朝
书记员严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