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中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只与安阳市中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安阳市豫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502民初403号
原告:**只,男,1976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爱香,河南凌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琳,河南凌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安阳市中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东风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张保国,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来喜,男,1957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安阳市豫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益民路北段路西。
法定代表人:朱瑞琴,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红瑞,男,1963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系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景红霞,女,1965年12月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阳市文峰区。
原告**只与被告安阳市中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安阳市豫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景红霞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原告**只于2021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只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只撤回起诉申请。
案件受理费206.62元,减半收取计103.31元,由原告**只负担。
审判员  刘艳丽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崔 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