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中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与安阳市中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安阳市豫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502民初412号
原告:***,男,1978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爱香,河南凌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琳,河南凌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安阳市中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东风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张保国,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来喜,男,1957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安阳市豫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益民路北段路西。
法定代表人:朱瑞琴,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红瑞,男,1963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系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景红霞,女,1965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
原告***与被告安阳市中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安阳市豫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景红霞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8.82元,减半收取计39.4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高 倩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乔润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