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中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522民初62号
原告:***,男,1967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肖楠,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攀,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4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县祥符区。
被告:***,男,汉族,1978年7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市。
被告:安阳市豫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益民路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007616706584。
法定代表人:朱瑞琴。
被告:安阳市中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东风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001723901648。
法定代表人:张保国。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安阳市豫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阳市中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晓亮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戚金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