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中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XX飞与安阳市中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502民初673号
原告:XX飞,男,1983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天生,安阳市职工法律维权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阳市中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东风路与东关街向南150米路东。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原告XX飞与被告安阳市中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XX飞于2018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XX飞申请撤回对被告安阳市中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XX飞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XX飞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牛汝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