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鸿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许昌鸿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常根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民申383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许昌鸿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兴业路南段东侧东泰大厦**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任子霞,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常根柱,男,195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许昌市魏都区。
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许昌市魏都区丁庄街道办事处北关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许昌市劳动路扬子大厦南隔壁。
法定代表人:***,该居民委员会主任。
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许昌市魏都区丁庄街道办事处北关社区居民委员会第六居民组。
负责人:***,该居民组组长。
再审申请人许昌鸿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常根柱及一审第三人许昌市魏都区丁庄街道办事处北关社区居民委员会、许昌市魏都区丁庄街道办事处北关社区居民委员会第六居民组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豫10民终35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许昌鸿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许昌鸿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许昌鸿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于保林
审判员焦宏
审判员于跃辉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霖
书记员冯妍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