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鸿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街道办事处北关社区居民委员会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0民终348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9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街道办事处北关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劳动路扬子大厦南邻。
法定代表人:徐飞,该居民委员会书记。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静,女,该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许昌鸿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兴业路南段东侧东泰大厦12层。
法定代表人:王献资,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同同,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街道办事处北关社区居民委员会、许昌鸿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许昌市***人民法院(2021)豫1002民初35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21年11月25日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许昌市***人民法院(2021)豫1002民初3514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8078元,减半收取4039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8078元,减半收取4039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蔡文慧
审判员  颜 森
审判员  王 戈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