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鸿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依职权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002民监36号原审原告:***,男,195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原审被告:***,男,1976年2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许昌市魏都区。原审被告:张盼盼,女,1983年9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许昌市魏都区。原审被告:许昌鸿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兴业路南段东侧东泰大厦**。法定代表人:王献资,该公司经理。原审被告:许昌市大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东城区兴业路与东泰路交叉口东泰大厦法定代表人:杨东亮,该公司董事长。原审原告***与原审被告***、张盼盼、许昌鸿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许昌市大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30日作出(2020)豫1002民初708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韩建设审判员菅卫华审判员李慧杰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法官助理闫瑾书记员梁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