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鸿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河南长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082执52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南长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0017439525XD,住所地:长葛市葛天大道与魏武路交叉口西南侧。
法定代表人:张自学,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毅可,系河南长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兴业路南段东侧东泰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献资。
被执行人:孙小改,女性,1963年10月10出生,汉族,住许昌县。
被执行人:王献资,男性,1962年09月05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鄢陵县。
被执行人:陈长杰,男性,1966年12月15出生,汉族,住许昌县。
被执行人:许昌市大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东城区兴业路与东泰路交叉口东泰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东亮。
被执行人:杨东亮,男性,1952年02月01出生,汉族,住许昌市魏都区。
被执行人:***,男性,1965年02月02出生,汉族,住许昌县。
被执行人:李德顺,男性,1944年04月11出生,汉族,住许昌市魏都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南长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孙小改、王献资、陈长杰、许昌市大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东亮、***、李德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2019)豫1082民初3609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2021)豫1082执528号案件的执行。
二、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可在民事诉讼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二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红杰
审判员  王新升
审判员  张建岭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赵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