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1民初3225号
原告:山东鑫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田庆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青元,山东耕清读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丛丛,山东耕清读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三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
法定代表人:宋相濡,经理。
原告山东鑫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三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5日立案。诉讼过程中,原告山东鑫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鑫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鑫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计338元,由原告山东鑫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田越洋
审判员 程 军
审判员 颜 峰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竞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