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92民初4587号之三
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北三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开发区光谷大道关南三路1号武汉三新书业有限公司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宋相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强,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彩华,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济南文汇图书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旅游路22366号洄龙小区1号楼104。
法定代表人:刘玉花。
湖北三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济南文汇图书有限公司、卢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8日作出(2019)鄂0192民初4587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济南文汇图书有限公司、卢伟的银行存款44976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现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北三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因其与被申请人济南文汇图书有限公司之间的经济纠纷已解决,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济南文汇图书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北三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提出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济南文汇图书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49767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海燕
人民陪审员 徐国伟
人民陪审员 吴富营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肖 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