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三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济南麦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湖北三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1民初1877号
原告:济南麦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孙冰,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湖北三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
法定代表人:宋相濡,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济南麦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三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麦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济南麦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田越洋
审判员  程 军
审判员  颜 峰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