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沪0115民初78334号
原告:上海**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碧波路XXX号XXX幢XXX室、XXX室。
法定代表人:吴文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相元,上海市弘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宇航,上海市弘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三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
法定代表人:宋旅黄,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怀东,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三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上海**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嘉洛
书 记 员
林 巧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