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04民初29617号
原告:**,男,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相元,上海市弘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丽艳,上海市弘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三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宋旅黄。
原告**与被告湖北三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9日立案。后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免予收取。
审判员 刘秋雨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林 妲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