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三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湖北三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济南文汇图书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92民初4587号之二
原告:湖北三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关南三路**武汉三新书业有限公司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宋相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彩华,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强,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文汇图书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旅游路**洄龙小区**楼104。
法定代表人:刘玉花。
被告:**,男,汉族,1982年5月16日出生,住济南市历下区,
原告湖北三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济南文汇图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因案情复杂,转为普通程序。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湖北三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因被告济南文汇图书有限公司、**已履行完付款义务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湖北三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三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24元及保全费2769元,共计6793元,均由原告湖北三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海燕
人民陪审员  徐国伟
人民陪审员  吴富营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梦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