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2民初4976号
原告:武汉中维德远液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径河街新城十五路87号(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688803572J。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尊而光(汉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河田社区厚街大道东64号万瑞中心5楼515-5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4XA7GQ2A。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武汉中维德远液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武汉中维德远液压机械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武汉中维德远液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 邹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