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21财保535号
申请人:湖南信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元东路以北、东六线以东华润置地广场一期12幢1201(集群注册)。
法定代表人:***。
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书院路9号***苑B2、B3栋1401-1426。
负责人:***。
被申请人:广东**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厚街镇河田社区厚街大道64号万瑞中心5楼515-516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76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
被申请人:***,男,198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市。
申请人湖南信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广东**基础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为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信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东**基础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湖南信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措施。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