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龙磊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众合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广东某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972民初21015号 原告:广州众合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天河区荔苑路9号自编17号23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101MA9UMJFAX1。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高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高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河田社区厚街大道东64号万瑞中心楼515-5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MA4XA7GQ2A。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州众合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广州众合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广东**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庭外达成和解于2021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于自由行使权利,合法有据,本院予以准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广州众合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3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州众合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杜宛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