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972民初21015号
原告:广州众合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天河区荔苑路9号自编17号23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101MA9UMJFAX1。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高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高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河田社区厚街大道东64号万瑞中心楼515-5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MA4XA7GQ2A。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州众合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广州众合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广东**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庭外达成和解于2021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于自由行使权利,合法有据,本院予以准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广州众合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3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州众合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杜宛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