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亚洲富士长林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亚洲富士长林电梯(新余)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502执保1915号
申请人:新余亚洲富士长林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余市高新开发区光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796965368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亚洲富士长林电梯(新余)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新余市高新开发区光明路**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787251064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江西省南昌市***区***镇热心村民委员会(曾用名:南昌市***区***镇热心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江西,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洪都南大道**热心村用代码54360104B3716931XN。
负责人:***,该村委会主任。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新余亚洲富士长林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亚洲富士长林电梯(新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省南昌市***区***镇热心村民委员会(曾用名:南昌市***区***镇热心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新余亚洲富士长林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亚洲富士长林电梯(新余)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省南昌市***区***镇热心村民委员会(曾用名:南昌市***区***镇热心村民委员会)银行存款429227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新余亚洲富士长林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亚洲富士长林电梯(新余)有限公司已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新余亚洲富士长林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亚洲富士长林电梯(新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省南昌市***区***镇热心村民委员会(曾用名:南昌市***区***镇热心村民委员会)银行存款429227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游 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