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洲富士长林电梯(新余)有限公司、新余亚洲富士长林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502执保1190号之一
申请人:亚洲富士长林电梯(新余)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余市高新开发区龙腾路以东、光明路以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787251064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人:新余亚洲富士长林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余市高新开发区光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796965368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江西省润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上饶市信州区八角塘********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314647886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上饶市龙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饶,住所地上饶市经济开发区武夷山大道东侧用代码91361100667482976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亚洲富士长林电梯(新余)有限公司、新余亚洲富士长林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省润涛事业有限公司、上饶市龙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0日作出(2020)赣0502执保1190号执行裁定书,依法查封、冻结了被申请人江西省润涛事业有限公司、上饶市龙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申请人亚洲富士长林电梯(新余)有限公司、新余亚洲富士长林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亚洲富士长林电梯(新余)有限公司、新余亚洲富士长林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西省润涛事业有限公司、上饶市龙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游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