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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洲富士长林电梯(新余)有限公司、新余亚洲富士长林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0502执保2253号 申请人:亚洲富士长林电梯(新余)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余市高新开发区光明路17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787251064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新余亚洲富士长林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余市高新区光明路17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796965368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西时利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余市科环路财政局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754237004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亚洲富士长林电梯(新余)有限公司、新余亚洲富士长林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时利和置业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亚洲富士长林电梯(新余)有限公司、新余亚洲富士长林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西时利和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亚洲富士长林电梯(新余)有限公司、新余亚洲富士长林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已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亚洲富士长林电梯(新余)有限公司、新余亚洲富士长林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时利和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