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南大汉美家云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欣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长沙市亿家顺涂料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湘0112民初9972号
原告:湖南大汉美家云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普瑞大道一段1555号金桥市场集群2区10栋3层306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义知,湖南同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欣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普瑞大道一段1555号金桥市场集群3区6栋366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长沙市亿家顺涂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经济技术开发区***路一段1555号金桥市场集群金桥国际建材城3区21栋1176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南大汉美家云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汉美家云公司)与被告湖南欣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博公司)、长沙市亿家顺涂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亿家顺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1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大汉美家云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江义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欣博公司、亿家顺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大汉美家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大汉美家云公司与欣博公司于2018年11月16日签订的《大汉金桥家具建材城商铺租赁合同》;2.欣博公司、亿家顺公司向大汉美家云公司支付场地占有使用费1113230.98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至全部债务清偿日止);3.欣博公司、亿家顺公司向大汉美家云公司支付违约金10000元;4.租赁保证金50000元归大汉美家云公司所有;5.欣博公司、亿家顺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保全费用。事实与理由:2018年11月16日,大汉美家云公司(甲方)与欣博公司(乙方)签订《大汉金桥家居建材城商铺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相应费用标准及违约责任等。《租赁合同》第11.2条约定,“若乙方**缴纳租金,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从迟交日起,按日加收所欠缴金额2‰的违约金。若被告逾期50日未能缴足租金,甲方除要求乙方按上述方式承担违约金外,还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租赁物,乙方的租赁保证金不予退回。”但两被告从2019年开始拖欠大汉美家云公司租金及物业等费用,截止2021年6月30日已欠1113230.98元。实际使用物业的是欣博公司和亿家顺公司。大汉美家云公司多次催交未果。
欣博公司、亿家顺公司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8年11月16日,大汉美家云公司(甲方、出租方)与欣博公司(乙方、承租方)签订《大汉金桥家居建材城商铺租赁合同》。合同约定:1、甲方将座落在长沙市望城区金桥国际市场集群项目的大汉金桥家居建材城4、6、8栋3层商铺出租给乙方,计租面积2189.13平方米,出租期限120个月,自2019年3月1日至2029年2月28日,经营品类为防水超市。2、租金以计租面积按固定租金计算,租金季付,免租期9个月,第1年免租6个月,第2年免租3个月,2019年3月1日至2020年2月28日,20元/m2/月,计262695.6元;2020年3月1日至2021年2月28日,25元/m2/月,计492554元;2021年3月1日至2022年2月28日,30元/m2/月,计788087元;2022年3月1日至2023年2月28日,35元/m2/月,计919435元;2023年3月1日至2029年2月28日,40元/m2/月,计6304694元。3、乙方需按时缴纳租金、管理费(商业管理服务费、物业管理费、空调使用费、宣传推广基金等)、铺内使用的水电费及其他应缴费用。4、如乙方**缴纳租金,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从迟交日起,按日加收所欠缴金额2‰的违约金;如乙方逾期50日未能缴足租金,甲方除要求乙方按上述方式承担违约金外,还有权单方面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商铺,乙方的租赁保证金不予退回。
2021年6月30日,大汉美家云公司金桥分公司***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发出《解除租赁合同》书面通知,以欣博公司及关联公司截止2021年6月30日欠付费用1113230.98元为由,通知自即日起解除双方于2018年11月16日签订的租赁合同及相关协议,并要求欣博公司最迟在2021年7月1日前搬出场所,支付拖欠的租金、物业管理费等相关费用。
另查明:一、2018年6月29日,百家汇金桥家居建材运营有限公司向亿家顺公司出具收到定金5万元的收据。二、大汉美家云公司自认收到案涉《租赁合同》保证金5万元。三、大汉美家云公司**:商铺系被告方装修;2019年3月1日之后被告缴纳租金25142.56元、物业费13458.38元;被告欠缴的费用一部分为租金、一部分为物业费;2021年7月后,被告方已从租赁场地搬走,租赁场地大汉美家云公司已收回。
上述事实,有大汉美家云公司提交的租赁合同、收据、解除租赁合同通知及当事人庭审**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大汉美家云公司与欣博公司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均应诚信履行。案涉合同约定,如承租方逾期50日未能缴足租金,出租方有权单方面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商铺。欣博公司作为承租方,2019年3月1日后的租金未如期足额缴纳,大汉美家云公司有权依据前述约定解除租赁合同。2021年6月30日,大汉美家云公司发出《解除租赁合同》通知,通知自即日起解除双方签订的案涉商铺租赁合同,并要求欣博公司最迟在2021年7月1日前搬离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依据该条规定,基于前述事实,本院确认案涉商铺租赁合同已经解除。自2019年3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案涉商铺应缴纳租金1017945.27元,已获缴纳25142.56元,尚欠992802.71元,欣博公司作为承租人应当缴纳。合同约定,**缴纳租金从迟交日起,按日加收所欠缴金额2‰的违约金,大汉美家云公司主张按年利率3.85%计算,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支持,基于大汉美家云公司诉求中未明确逾期缴纳租金利息的起算日,本院酌定利息从案涉租赁合同解除之次日即2021年7月1日开始起算。亿家顺公司非租赁合同一方,亦无证据证明系共同承租人,大汉美家云公司诉请共同支付租金,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大汉美家云公司诉请支付的场地占用费中部分为物业费,但既无证据证明物业费收取标准、费用总额,亦无证据证明物业费收取方为大汉美家云公司,对大汉美家云公司相应诉求,本院不予支持。欣博公司未如期足额缴纳租金,系违约,案涉商铺租赁合同因欣博公司违约而解除,欣博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案涉商铺租赁合同约定,因承租人逾期缴纳租金,出租人有权单方面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商铺,租赁保证金不予退回,该约定实质上为违约金约定。基于商铺系承租方自行装修,大汉美家云公司已收回商铺另行招租,逾期缴纳租金利息已另行支持,同时考虑剩余租期、当事人过错等因素,本院酌定5万元租赁保证金中的2万元用以抵扣欠付租金,抵扣后还应支付租金数额为972802.71元,另3万元作为违约金用于弥补大汉美家云公司的损失,至于大汉美家云公司另行诉请支付的违约金1万元,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湖南大汉美家云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欣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18年11月16日签订的《大汉金桥家居建材城商铺租赁合同》;
二、被告湖南欣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湖南大汉美家云服务有限公司租金972802.71元,并以欠付租金为基数,按年利率3.85%的标准,自2021年7月1日开始计付利息至所欠租金支付完毕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湖南大汉美家云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80元(已减半),由被告湖南欣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 杨 阳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六十二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五条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六十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履行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