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欣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金拇指防水科技有限公司、湖南欣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082民初465号 原告河南金拇指防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葛市佛耳湖镇辛集村(107国道西侧)。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欣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普瑞大道一段1555号金桥市场集群3区6栋366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1982年3月9日生,汉族,住长沙市望城区。 被告**,女,1987年2月24日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金拇指防水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欣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金拇指防水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元4140元减半收20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李 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