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恒和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和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106民初1176号

原告:***和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港发展中心****。

法定代表人:马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杨杨,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建荣,北京京师(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1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

原告***和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原告***和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和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时恩霞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