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106民初1176号
原告:***和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港发展中心****。
法定代表人:马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杨杨,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建荣,北京京师(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1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
原告***和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原告***和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和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时恩霞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