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荣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荣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非诉财产保全审查一案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1972财保259号
申请人:广东荣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松山湖高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
法定代表人:阳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罗杰成,广东星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邵路根,广东星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杨光明,男,1982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洞口县************,公民身份号码为430************711。系粤P*****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的登记车主。
申请人广东荣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扣押登记车主为被申请人杨光明的粤P*****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以价值60156元为限)。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为该财产保全申请向本院保证担保。经查实,申请人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预交保全申请费621.56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东荣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押登记车主为被申请人杨光明的粤P*****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以价值60156元为限)。上述车辆被扣留在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厚街大队。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李佩玲
审判员  陈韵菲
审判员  黄凤平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许连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