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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中节能天融兴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册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黔0102民初11296号
原告:贵州中节能天融兴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南明区新华路70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册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南州册亨县河滨路6号。
原告贵州中节能天融兴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册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贵州中节能天融兴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中节能天融兴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6元,减半收取2628元,由贵州中节能天融兴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董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