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黔0102民初8982号
原告:贵州中节能天融兴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新华路70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贵州青利集团有限公司开阳县金忠镇平安磷矿二矿,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金中镇。
法定代表人:***。·
被告:贵州青利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中华北路77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贵州中节能天融兴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青利集团有限公司开阳县金忠镇平安磷矿二矿、贵州青利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中节能天融兴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贵州中节能天融兴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64元减半收取1282元,贵州中节能天融兴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博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