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中节能天融兴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贵州中节能天融兴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四川锦绣中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技术咨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黔01民初1032号
原告:贵州中节能天融兴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新华路7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9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锦绣中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领事馆路7号保利中心南塔806号。
法定代表人:任永刚,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四川锦绣中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中节能天融兴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技术咨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立案。原告贵州中节能天融兴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9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处分。故原告贵州中节能天融兴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贵州中节能天融兴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贵州中节能天融兴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曾桢
审判员***
审判员*妍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戴蔚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