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祥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梁某与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河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冀0408民初5560号 原告:梁某,男,1994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久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和平区。 法定代表人:许某某。 被告:河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 法定代表人:邱某某。 原告梁某与被告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河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26日立案,原告梁某于2024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梁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梁某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