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冀0408民初5560号
原告:梁某,男,1994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久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和平区。
法定代表人:许某某。
被告:河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
法定代表人:邱某某。
原告梁某与被告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河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26日立案,原告梁某于2024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梁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梁某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