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金达实业有限公司

洛阳乐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洛阳市金达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303民初1213号
原告:洛阳乐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牡丹大道191号5幢4-102。
法定代表人:王东丽,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洛阳市金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纱厂南路17号凯悦大厦6层603房。
法定代表人:闫森,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洛阳乐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洛阳市金达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0日立案,原告洛阳乐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31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洛阳乐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洛阳乐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洛阳乐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雪兰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寇 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