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金达实业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宜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民终70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61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森,男,199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系**之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宜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宜阳县城关镇人民路。
法定代表人:韩忠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万**,河南翰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宜阳县金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宜阳县莲庄镇四岭村。
法定代表人:黄兆宾。
原审被告:黄兆宾,男,1989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宜阳县。
原审被告:洛阳市金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纱厂南路**凯悦商务大厦****。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洛阳鸿发养殖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宜阳县莲庄乡马回村div>
法定代表人:李红伟。
原审被告:李红伟,男,1969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宜阳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河南宜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宜阳县金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黄兆宾、洛阳市金达实业有限公司、洛阳鸿发养殖有限公司、李红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03民初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0800元,减半收取3040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永伟
审判员  申希江
审判员  杨 帆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刘秀
书记员郭紫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