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民终1354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洛阳市金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纱厂南路**号凯悦商务大厦*层***房。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一审被告):**,女,1961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河南宜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宜阳县城关镇人民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翰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宜阳县金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宜阳县莲庄镇四岭村。
法定代表人:***。
一审被告:***,男,1989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宜阳县。
一审被告:洛阳市鸿发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宜阳县莲庄乡马回村。
法定代表人:***。
一审被告:***,男,1969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宜阳县。
上诉人洛阳市金达实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河南宜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一审被告宜阳县金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基建材公司)、***、洛阳市鸿发养殖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二审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9日,洛阳市公安局天津路分局出具拘留证,决定对犯罪嫌疑人***执行拘留,送洛阳市看守所羁押。该证已于2018年10月17日15时向被拘留人***宣布,被拘留人***于2018年10月18日12时送至洛阳市看守所。2018年10月24日,洛阳市公安局长春路分局出具立案决定书,决定对2018.10.24洛阳市涧西区**被骗案立案侦查。
本院认为,二审期间犯罪嫌疑人***因诈骗罪被采取强制措施,上诉人**被骗案立案侦查,本案事实是否与***犯罪事实属于同一法律事实,需等待***刑事程序终结后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8)撤销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
(2018)本案发回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洛阳市金达实业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2582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