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超宇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宁波超宇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205财保8号
申请人:***,男,195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宁波市江北区。
委托代理人:王奇,男,1988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宁波市江北区。系申请人儿子。
被申请人:宁波超宇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68803390XT)。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钟公庙街道钟公庙村。
法定代表人:王超。
申请人***于2018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宁波超宇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查封、冻结银行存款150000元或其等额财产,申请人由宁波市宏泰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一定的法律关系,申请人提出不立即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宁波超宇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捷豹汽车一辆(号牌号码:浙B×××××)。
案件申请费1270元,由***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 判 员 周晓钧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 毛丽洁